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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律师法帮说法之:不良资产中债转股的评估

分类:生活随笔    时间:(2021-04-02 14:17)    点击:733
根据我国《公司法》第27条之规定,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,也可以用实
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
作价出资;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。对作为出
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,核实财产,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。法律、
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本条款明确了债转股(以债权出资)应履行评估程序。王律师说:具体的评
估方式和操作程序,《办法》中亦有明确规定: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,应当经
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;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
权的评估值。此外,股东(大)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,故实务操
作中,还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,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,并形成决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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