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故赔偿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4-02-08 21:31) 点击:1028 |
案情介绍: 2012年1月27日,黄某驾驶摩托车在一乡镇公路上与李某驾驶的一小型普通客车(该车已投保交强险)对向行驶相遇时相撞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。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黄某和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。黄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38天,花费医疗费113984元(其中李某已支付60000元)。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一个九级、三个十级,且评定后期治疗费为60000元。后黄某诉至法院,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及李某赔偿剩余损失的50%即90507元,扣除已支付的60000元后,李某还应赔偿30507元。黄某要求赔偿的损失明细为:1、医疗费113984元2、护理费2232元3、误工费11852元4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5、残疾赔偿金95544元6、鉴定费1300元7、交通费844元8、后续治疗费60000元9、精神损失10000元10、营养费3000元。具体损失分项如下:医疗系列:178884元;伤残系列:122131元。 案情分析: 李某收到诉状及法院应诉通知书后,向我咨询。我对案情及损失的确定作了仔细的分析后,发现李某要想打赢这场官司,或少承担责任,必须从司法鉴定找到突破口。因为黄某诉请李某赔偿的损失主要集中在医疗系列这块(伤残系列总共损失为122131元,其中保险公司要赔偿11万元),由于医疗系列损失包括医疗费、后期治疗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,这一系列损失总共178884元,其中后期治疗费高达60000元,但保险公司只赔偿其中的10000元,剩余的则按责任比例由双方承担,且本案的责任划分清楚。所以必须申请重新鉴定,特别是后期治疗费这部分。李某听了我的分析后,当即委托我为其办理此案,我接受委托后,立即对鉴定书进行分析,并寻找理论和事实依据,最后发现该鉴定结论不仅伤残等级有错误,而且后期治疗费也明显错误。发现问题后,为减少诉累及不必要的损失,先与黄某的代理律师沟通,但黄某的律师认为他们没寻找任何关系,该鉴定结论是正确的,不同意调解。因黄某不接受调解意见,只得申请重新鉴定,后经重新鉴定,将原来的一个九级和三个十级改为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,后期治疗费也由原来的60000元改为32000元。 审判结果: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,基于新的鉴定结论对黄某的损失进行了重新核算,核算的结果为李某除在黄某住院治疗中已支付的医疗费60000元外,无须再赔偿任何损失。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:一、由保险公司赔偿黄某损失115000元;二、李某除已支付的60000元外,不再赔偿黄某其它损失。为此,为李某成功地挽回了三万余元的损失,获得当事人的好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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